湖南:社会事业项目核准制度
——社会事业项目核准流程
事项名称 |
社会事业项目核准制度 |
核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19号令)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
(六)《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核准权限 |
按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重大类、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依据《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进行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内的社会事业项目,按照《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本制度要求进行核准。 |
申请材料目录 |
实行核准制的社会事业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书),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申请书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按《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应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经初审或出具意见后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上报国家核准的需具备甲级资质)。 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申请人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书时,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等;
(四)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办理程序及时限 |
(一)由市州发改委或者项目申报单位向省发改委提出项目核准申请,省发改委办公室登记,批转社会处承办。
(二)处内承办人收到核准申请资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报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补齐或补正。
(三)对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须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社会事业重大项目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五)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六)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项目,处内承办人按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要求,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拟出初审意见,送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后,提出核准意见初稿;涉及委内相关处室职能的,送有关处室会签;经办公室核稿后,报委分管副主任审定签批,重大项目提交委办公会讨论。制作形成的省发改委对社会事业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并在省发改委网站上信息公开。
(七)对申请核准的建设项目,社会发展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批复。不予核准的,应向项目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由于特殊原因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核准批复的,经委分管副主任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项目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核准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
责任人 |
社会发展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全省社会事业项目核准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及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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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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